2.1 总平面布局


2.1.1 (补充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2.2条)相邻两座建筑之间通过设置防火墙以满足防火间距不限的条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两座建筑相邻外墙的夹角小于90度时,相邻外墙上最近门窗洞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相应类别、高度和耐火等级建筑的防火间距;
    2 当两座建筑相邻外墙的夹角大于等于90度但小于180度时,相邻外墙上最近门窗洞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6m;
    3 当两座建筑相邻外墙的夹角大于等于180度时,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
    4 当裙楼(含裙房)上为多塔高层建筑时,裙楼与高层塔楼可视为同一座建筑;裙楼上塔楼之间的间距仍需满足相应高度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
    注:裙楼(裙房或大底盘)与上部塔楼往往因为楼号的划分与高层塔楼形成一栋建筑或单独成栋,造成建筑形式一致而遵循规范不一致;本着规范设置要义,避免一座建筑形式相同而采用技术措施不同的现象,做此规定。
2.1.2 (补充GB50067-2014第4.1.4条)汽车库与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教学楼、老年人建筑、病房楼等组合建造时,疏散楼梯间应分别独立设置,其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当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通过防火墙将地下车库与地上部分的楼梯完全分隔,车库的疏散楼梯应直通室外,与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教学楼、老年人建筑、病房楼等的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小于5m时,可以认定为独立设置。
2.1.3 (补充GB50016-2014[2018年版]第3.2.5条、第5.2.3条、第5.4.12条)空调直燃机房应符合规范有关燃油、燃气锅炉房的规定。
2.1.4 (补充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1.1条)住宅建筑下部布置除商业服务网点外的高度不大于二层且为住宅居民提供便利性服务并满足商业服务网点分隔单元划分的小型商业服务设施时可分类如下:
    1、总高度不大于54m时,民用建筑分类可划分为二类高层公共建筑(二层商业+N层住宅)。
    2、总高度大于54m时,民用建筑分类可划分为一类高层公共建筑(二层商业+N层住宅)。
    当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可沿建筑长边布置,救援场地按上部住宅建筑长边布置即可。
    注:由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对商业服务网点超出上部住宅投影多少未做规定,实际工程中如何把握尺度不一,故对住宅建筑下部设置的高度不大于二层且满足商业服务网点分隔单元划分的小型商业服务设施组合建筑在建筑分类上加以明确,以解决实际工程中分类难以界定的问题,具体消防措施详见5.0.5、5.0.6条。

目录导航